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2016年1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网公布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招牌设置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临街(路)户外招牌设置及监督管理活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应遵照本办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本市其他区(市)县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招牌按照内容功能,可分为商家(单位)名称招牌、其他特殊标示(牌);按照设置部位,可分为墙面式招牌、落地式招牌;按照设置形式,可分为独立式招牌、组合式招牌。本办法所称大型商业建筑,是指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商业、办公、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建筑。第四条(总体原则)户外招牌设置应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和人文特色,与城市景观、周边环境、建筑风格统一协调。同一街道相邻建筑招牌风格、色调应协调。大型商业建筑或多层商业用房二楼以上多个经营单位设置招牌,应统一规划,规范设置。第五条(基本要求)本市招牌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规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同一街道相邻建筑物设置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不得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不得破坏原建筑物整体风格,不得遮挡建筑物立面特色。(二)招牌设置原则上实行“一街一式”、“一店(单位)一招”。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在两侧门面设置风格统一的招牌。(三)除特殊建筑或街道外,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墙面招牌,底线应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要统一,招牌底板宜采用同一或相近色系;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落地式招牌,其形式、体量、高度应尽量保持一致,距人行道、绿地距离应统一。(四)历史文物类或特色标志性建筑上的招牌,在保持与建筑风格相协调的前提下,可体现特有的文化或风格特色,但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貌。(五)设置招牌不得破坏规划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和结构安全。招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侵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六)原则上不得设置伸出式、悬臂式招牌,不得在招牌上推介产品或发布经营服务信息。(七)新建临街建筑、公共建筑或改造用房在立面设计方案审查时,原则上应征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预留招牌位置。(八)招牌制作应符合节能、环保、耐用原则,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第六条(禁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招牌:(一)利用建筑物楼顶(包括裙房楼顶)或者建筑物二十米以上外立面(楼名标志除外);(二)利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三)利用女儿墙或超出女儿墙顶部;(四)利用商家(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以外部位或建筑用地范围以外部位;(五)利用建(构)筑物门窗玻璃或玻璃幕墙;(六)利用危房、住宅用房;---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分区设置要求)招牌的设置或整治提升,应按照以下分区要求实施:(一)商业区招牌。包括大型商业建筑、大型卖场、各类专业市场等此类区域招牌应富有时尚感和创新性,体现商业区业态特征,兼顾昼间和夜间亮化效果。设计可适度夸张,色彩可相对多姿,亮化形式可丰富。(二)特殊街区招牌。包括历史文化、特色商业(风貌)街区等。此类区域招牌形式应体现街道风味特色,不同区域、门店招牌可风格各异,独具特色,“一招一式”。招牌规模、大小应控制,不得破坏街道整体风貌,照明亮度应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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