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

南通市市区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下同)建筑业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关于实行市区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通政发[2004]93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市政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交通港口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人防建设工程以及居民建房、家庭装修等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工程建设单位以及税款委托代征单位均为本办法的管理对象。第四条对在市区范围内的从事各类建筑工程作业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除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公司集中---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外,其他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以及对外地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收入附征的个人所得税、综合基金等,统一按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征管。第二章机构设置及相关职责第五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部门间的协作,按通政办发[2005]28号文件精神成立专门的税收管理机构:(一)由市地税局、财政局、建设局等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属地征管中各部门的领导、协调与配合。(二)“联席会议”下设“项目税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办”,设在市地税局内),由市地税局征管处、财政局预算处以及市建设局建管处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交办事项,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汇报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征管情况,组织日常工作的开展以及相关信息的传递。(三)崇川区、港闸区和开发区由区政府(区管委会)牵头,各区财政局及相应的地税征管分局和市建管处等部门组成“区项目税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目办”)。“区项目办”由各区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接受“市项目办”业务指导,具体负责:1、本地区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信息的接受、登记和核对;2、建筑业通用发票的购领、开具和缴销;3、完税证的领用、开具和结报;4、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进行税款的代征和缴纳;5、项目登记、税款代征等相关信息的上报与传递;6、建设工程项目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各“区项目办”组成单位要安排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与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及时制定相应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各“区项目办”开具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应分别安排专人负责,收款业务与记帐复核不得由一人兼管。代征税款专户资金除全额向主管地税机关解缴税款等款项外,一律不得发生其他往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七条各“区项目办”应在月后五日内,将工程项目的登记、填开发票、纳税情况等上报给“市项目办”,市项目办在三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市财政局。各区如有项目交叉需要调整项目税收区库的,由各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项目办将信息反馈给“市项目办”审定,如有疑议上报“联席会议”讨论,待调整方案确定后由“市项目办”具体负责统一调整区库,并将调整结果报市财政局。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八条外地[含六县(市)]来我市市区的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其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发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我市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施工时间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积超过180天的,必须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九条凡市区新开工的建筑工程应由施工单位及时向各“区项目办”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登记时应携带下列资料:(一)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三)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五)其他相关资料。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批准文号;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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