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我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等有关国家标准辨识确定的设施或场所。第三条【适用范围】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辩识、评价、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第五条【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主管职能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并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登记、建档、备案、核销与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燃气的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储存、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港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部分)的日常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我市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并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消防部门负责我市重大危险源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他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督促、协调各有关机构做好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财政保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的建设及各相关部门组织重大危险源评审、督办整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参与指导监督重大危险源资金的使用情况。重大危险源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行为的发生。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价第七条【辨识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本单位的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依照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第八条【报告格式】安全评估或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八)事故应急措施;(九)评估结论与建议;(十)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九条【重新评估】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或评价:(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三)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第十条【评估结论】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或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或评价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并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第三章重大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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