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退出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房源筹集与分配,目标责任落实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住房保障工作。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资格初审、在保对象和轮候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和更新、租赁补贴发放或实物配租以及退出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和预审以及信息录入等工作。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登记统计、准入资格审核、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及信息录入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市、区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源使用管理服务工作。资格初审中涉及其他部门审核的内容,原则由区住房---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保障主管部门向各相关部门发函核查,如确需由市一级方能核查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向各相关部门发函核查进行核查。第四条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和婚姻状况核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金安排和拨付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技师资格、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认定、劳动合同备案的核查工作以及低收入、其他低收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社保缴纳情况的核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车辆的核查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工作。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查工作。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工作。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依照职权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相关资产进行核查。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一节申请资格---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是指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已婚夫妇为主体,其赡养的老人或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在本市工作、退休且子女均已独立成家或单身子女年龄超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父母可独立申请,其子女家庭户中拥有本市两套(含)以上住房的除外。离婚或丧偶的无子女单身居民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条单身居民的年龄规定执行。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如果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租赁。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退出。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父母不作为共同申请人。法定监护人事实上未照顾、抚养的未成年人,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可与祖辈作为一个家庭申请。第六条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自毕业起不满5年;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经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一、二、三级评价证书条件之一的异地务工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申请政府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限制:1、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保的。2、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第七条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类别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下称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二)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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