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工作的暂行办法

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内监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监督执纪中的重要作用,及时解决反映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谈话函询是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重要方式,主要适用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属于轻微违纪行为;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难以查证核实;反映的问题需要澄清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总部管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函询。需要对其他非总部管理党员领导干部实施谈话函询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对于反映的问题涉及方面较多、内容繁杂的,一般进行谈话;对于反映的问题较为单一、内容明确具体的,一般进行函询。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可结合使用。第五条谈话函询的方式主要包括:(一)发函要求被反映人说明情况;(二)纪委监察室领导直接或提请分管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四)委托下级纪检监察部门与被反映人谈话。第六条纪委监察室对收到的反应总部管理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认真进行筛选,符合谈话函询条件的,及时提出实施谈话函询的初步意见,报纪委领导批准。经批准决定实施谈话函询的,由纪委监察室具体落实,明确主办人员。第七条经批准谈话的,纪委监察室应及时通知被谈话人,告知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要求。谈话过程中要做好记录,把被谈话人说明的问题记录清楚,有条件的可以全程录音、录像。被谈话人在谈话后15个工作日内,就谈话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第八条经批准函询的,纪委监察室向被函询人发出《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同时抄送被函询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被函询人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就函询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书面材料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背书后发函回复。第九条纪委监察室收到被谈话函询人回复的书面说明后,结合谈话函询情况认真进行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或者说明不全面的,应要求被谈话函询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并书面回复。其中,被函询人的书面说明仍需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第十条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纪委监察室根据被谈话函询---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人的谈话函询情况及回复的书面说明提出处理意见,报纪委领导审批后,对被谈话函询人作出相应的处理:(一)被谈话函询人说明的问题涉嫌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刻意回避问题、作虚假说明的,可提请初核;(二)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谈话诫勉等方式处理;(三)反映不实,或者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且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予以了结澄清。第十一条为推动主体责任的落实,对反映总部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可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实施谈话,纪委监察室派员参加。被反映人为党组织负责人的,可提请分管领导实施谈话。第十二条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实施谈话的,纪委监察室发出《委托谈话函》,委托其与被反映人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发函回复纪委监察室。第十三条提请被反映人分管领导实施谈话的,纪委监察室发出《提请谈话函》,协助做好各项谈话准备工作。第十四条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纪委监察室负责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保存。第十五条实施谈话函询的承办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暴露反映人身份,不得将举报信息和问题线索---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对外泄露,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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