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首综委预青组联发﹝20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是指北京市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申请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通知,对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案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的司法保障制度。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业律师队伍,负责指派律师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各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第二章管辖与通知第五条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范围:(一)刑事案件;(二)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五)请求给付抚养费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八)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九)法律、法规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第六条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分级管理。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事项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北京市公安局预审总队、清河分局办理的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和通知辩护案件,由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律援助案件,由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协调办理。第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同案有多人应当通知辩护而本地区法律援助律师不足的,由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与市法律援助中心协调解决。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情形而没有通知的,应当函告侦查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前,发现应当通知辩护而尚未通知的,可以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函告侦查机关接收法律援助公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复印件、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副本、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提供援助的理由、案件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条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未成年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协助甄别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将法律援助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的,应当协助甄别未成年当事人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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