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深圳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企业与团体质量诚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应当自我声明公开。第三条鼓励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通过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标准平台)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声明公开的主体、内容和渠道第四条企业、团体应当在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第五条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名称、代号与实际一致;(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三)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六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应包括标准信息、声明信息、产品和服务信息。第七条标准信息公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企业执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的,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二)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标准号、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指标、产品的性能指标,也可选择公开标准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三)团体标准信息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标准号、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指标、产品的性能指标,也可选择公开标准全文。第八条声明信息包括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以及标准实施后果和承担法律责任等信息。第九条产品和服务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品牌、条码、规格型号及分类等信息;服务名称、流程、方法等信息。第十条企业、团体应在线提交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全文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电子数据具有与纸质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一条企业和团体在标准平台一般标准专区(以下简称一般标准专区)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第三章企业、团体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企业、团体应当确保公开的标准信息真实、合法,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标准实施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三条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声明公开的有效期为三年。声明公开后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依法作为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第十四条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声明公开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团体应当在该标准声明公开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重新声明公开。逾期未声明公开的,该标准失效。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声明公开。产品和服务应符合相应时段内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在标准平台上声明废止。第十五条在一般标准专区声明公开的标准,由企业、团体自行处理其声明公开信息的重新公开、变更和废止。第十六条在一般标准专区声明公开的标准,企业、团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行废止以旧名称声明公开的信息,同时以新名称声明公开。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十七条鼓励团体制定并公布本行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和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标准。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对比、评价与咨询服务。第十八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在实施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中,应当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第十九条企业未公开其执行标准的,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第二十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负责对企业或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团体公开的标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责令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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