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中国经济法的本土资源

关注中国经济法的本土资源当前中国的社会变革正在完成一个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过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法制现代化的运动也发展得如火如荼,其中经济法作为一门新生的法律科学成为引人注目的亮点。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着会现代化转型的必然趋势,也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因此,有学者提出“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①“现代”一词,要为之下一定义是困难的,但是“现代”必然包孕着社会发展进程中一切先进的、发达的、开放的合理性特征,这一点不言自明。在这一前提之下,西方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必然成为在变革时期新生的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参照系,由此,“法律移植”、“法律与国际接轨”的呼声也随之高涨,但是,当这一思路演变成一种高昂的热情时,经济法的发展难免脱离其理性轨道,掉入盲目与虚幻的泥潭,对此,笔者的看法是,在社会与法制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经济法必然要参照西方经济法的成熟理论与实践经验,但是更重要的是要关注中国经济法的本---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土资源。一、关注经济法本土资源必要性关于法律对于社会的作用,学者们往往持两种态度,一种是乌托邦式的所谓“理性建构主义",另一种则较为保守,认为法律无法塑造经济,只能立足传统与现实经验,作局部改进。这两种思路均有可取之处,法律的发展既要考虑外来先进文明的先验逻辑,也应考虑本国传统的经验历史,但是对于经济法这一门新生的具有现代性的法律科学,在中国并不是传统文明演进的结果,因此,借鉴外来资源比其它传统的法律部门显得更为迫切,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不存在本土资源。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并不是他们在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②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并非凭空产生,应于现实,又运用于实践无论经济法这座大厦建构的如何高大雄伟,其根基应落足于社会现实,否则,割断了与历史、现实的联系,经济法只能是中看不中用的“空中楼阁”。首先,人类社会法律现实的多样化决定了任何---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种模式的法律制度不可能具有“普适性”。法律现实即整个法律制度的确立,包括法律理论研究与立法、司法实践所赖以存在和运作的社会现实,包括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文化背景,还包括一国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诸多要素。法律现实的多样性决定了整个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的差异性,涵盖了法律形式、法律运作、法律价值、法律精神等等的差异性,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现实,例如东方的社会主义与西方的资本主义,东方的集体主义和西方的个人权利本位,东方的礼教、宗教主义与西方的理性主义,等等这些构成了东西方法律现实的纷繁复杂现象,既使在东西方内部的国家和地区,法律现实也非千篇一律。而法律并非是脱离现实,孤立自在的本体,要立足于法律现实,同时也要对法律现实进行指导与规制。所以,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均不可能是“放之四海皆准”的,具有“普适性”的真理,而实际上,“西方法律制度仅仅是通过错综复杂的历史进程而出现的一些特殊的调节与安排,这些制度只有放在这些国家特定历史条件下才能够理解并加以评价,而决非处于法律进化的高级阶段”。③因此,在借鉴他国的法制经---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验时,关注本国的法律现实,重视本土资源,有着特殊意义,经济法也不例外。其次,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性。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是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到垄断时期,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制度框架被不断突破并逐渐演变至最终独立的过程,④其产生有着成熟的市场经济基础,是一个自发式的水到渠成的过程,经历了上百年的渐进历史。而中国经济法生于改革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法律制度与其所植根的现实土壤市场经济是同步发展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缺乏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民商法也无法生成。因此,中国经济法并非为弥补民商法之不足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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