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暂行规定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杨浦区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暂行规定》的通知:杨府发[2005]5号作者:杨浦区人民政府日期:05-02-06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强制执行的申请和审理第三章送达第四章执行第五章附则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杨浦区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五年二月六日上海市杨浦区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依法行政,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区旧区改造和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行政辖区内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及房屋使用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一方当事人)在区房地局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本规定。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作出裁决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遵循以预防矛盾激化和化解矛盾为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优先的原则。第四条区房地局、区公安分局等参与行政强制执行的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各司其职,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密切配合、协同工作,保障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第二章强制执行的申请和审理第五条房屋拆迁裁决中的被拆迁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裁决搬迁决定的,区房地局可以向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区政府授权区法制办审核区房地局强制执行申请。第七条区房地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下列材料:(一)对被拆迁一方当事人作出的裁决书及其相关资料副本;(二)裁决规定搬迁期限届满后被拆迁人表示拒绝搬迁的谈话笔录;(三)拆迁人出具的拆迁双方当事人在协商时拆迁人的协商方案。区房地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前款规定的,区法制办应予立案,否则应限期补正或予以退回。第八条区法制办应当对区房地局提交的裁决书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区房地局提交的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法制办提出审查拟处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对其强制执行的申请不予执行:(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裁决决定明显不当的。第九条区法制办立案后,应及时找拆迁当事人谈话,认真进行调查,听取被拆迁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裁决的理由,谈话时,必须有2名经办人员在场,并出示证件,做好谈话笔录。被拆迁一方当事人两次拒绝接受谈话的,可视作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第十条审理中,区法制办可组织拆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拆迁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并完成搬迁的,区房地局确认后,应及时向区法制办提出终止强制执行书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被拆迁人一方当事人既不履行裁决也不能与拆迁人协商一致并完成搬迁的,区法制办完成审核后,会同区房地局召集区建委、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办、被拆迁人所在地街道、镇及居委会,就被拆迁人基本情况和实施强制执行进行分析论证。认为确需进行强制执行的,报请区政府决定,由区政府办公室以抄告单的形式书面责成区房地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第三章送达第十一条区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区法制办应当在强制执行15日前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同时将强制执行通知书抄送拆迁人、被执行人所属工作单位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十三条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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