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的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的统称,包括干旱、洪涝(冰凌)、风雹(沙尘暴、龙卷风)、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地震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灾情的核实、统计和上报以及在特定的范围内对部分灾情数据的发布;(二)参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三)管理、发放和使用救灾款物;(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救灾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五)接收、分配和使用管理救灾捐赠款物;(六)解决灾民的生产、生活困难。第四条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救灾工作的领导,将救灾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救灾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强化灾害紧急救助工作,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将现代技术广泛应用于救灾减灾领域,制定本地区救灾预案,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加救灾,开展国内外救灾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第七条救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并根据灾害等级承担救灾责任。第二章灾害等级划分第八条自然灾害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轻灾四个等级,各地应根据下列情况科学界定灾害等级。(一)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40%以上;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5%以上;3.在盟市行政区域因灾死亡人数50人以上;4.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行政区域上年财政收入;5.在牧业旗县行政区域成灾面积占总面积70%以上或因灾死亡牲畜5%以上。(二)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为大灾: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上;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占房屋总间数3%以上;3.在盟市级行政区域内灾区死亡人数30人以上;4.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本行政区域上年财政收入的80%以上;5.牧业旗县成灾面积占草场总面积50%以上或死亡牲畜3%以上。(三)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1.---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在县级行政区域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总播种面积20%以上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2%以上3.在盟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人数20人以上;4.直接经济损失占本行政区域上年财政收入的50%以上;5.牧业旗县成灾面积占草场总面积40%以上,灾区牧畜死亡率1.5%以上。(四)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为轻灾。第三章灾害统计核定报告制度第九条各地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对灾害进行核查和报告,大灾、特大灾可越级报告。第十条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赴现场核实灾情,确定损失和灾害等级,并将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级民政等有关部门。第四章各级政府的救灾职责第十一条灾害造成的困难主要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立足自力更生,生产自救解决,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救济和扶持。第十二条特大灾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救助为主申请中央给予补助;大灾以盟市、旗县二级救助为主,自治区给予补助;中灾以旗县救助为主,盟市给予补助;中灾以下由乡镇救助为主,旗县给予补助。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自治区救灾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指导贯彻落实情况。(二)组织动员全区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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