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科财〔20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总局2019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场监管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重大科研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创新平台,是落实国家各项科技发展政策的高地。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战略目标,面向市场监管业务领域工作需求,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能力,引领和支撑市场监管事业发展。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建设,或可根据需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鼓励重点实验室在建设中探索更符合本领域发展的管理模式。第五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重点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鼓励各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共建重点实验室。第二章职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市场监管事业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规划。(二)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调整,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与检查。(四)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项目、经费、人才、设备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五)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直属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及市场监管总局的总体规划和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并争取列入本地区地方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推动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条件保障措施。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四)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开展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等工作。第八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承担法人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制定具体管理规定。(二)组织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计划,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三)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等。(四)在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平台搭建、人员聘用、研究生指标、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条件保障和倾斜。(五)赋予重点实验室主任管理人财物一定的自主权。(六)建立科研专业支持服务团队,为科研人员开展研究提供全方位支撑。---本文来源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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