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并分居的起诉离婚法院能否支持

文章来源:济宁律师tsinin.com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并分居的,起诉离婚法院能否支持案情简介:原告:甲。被告:乙。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甲诉称:我与被告2003年上半年相识,2005年同居,2008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17日生育一子丙。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从去年开始,因被告长期待业在家,不支付我与孩子的生活费,我们因经济问题开始闹矛盾。2013年9月我离家到邹平居住至今。结婚期间,被告还瞒着我向我弟弟妹妹借钱,2012年向我弟弟借款10600元,2013年向我妹妹借款10000元,2007年向我父亲借款20000元。2013年6月被告曾提过离婚,我也同意了,我们要去民政局办手续时被告又反悔了。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丙由我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十八周岁。被告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离婚理由不是事实,我向原告家人借款20000元是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2003年上半年相识,2005年同居,2008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17日生育一子丙。结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自去年以来双方经常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2013年9月原告搬至邹平居住,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恋爱时间较长,并自愿登记结婚,共同养育子女成长,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均应加以珍惜。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章来源:济宁律师tsin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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