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补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力的办法

附件: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补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力的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劳务派遣单位的作用,鼓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力,稳定和扩大劳动力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北京市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和大兴区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第三条开发区设立劳务派遣专项补贴资金,用于鼓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力,在开发区岗位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力是指大兴区劳动力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中,涉及通州区台湖镇、马驹桥镇的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第五条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等工作。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力可享受劳务派遣专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从劳务派遣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开始计算。但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就业岗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自身提供的就业岗位除外。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于每个季度末月的20日至25日向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本季度的补贴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动放弃。首次申请时间为2010年9月20—25日。第八条申请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务派遣单位申请补贴的报告;(二)补贴资金审批表(表1);(三)申请补贴人员花名册(表2);(四)劳务派遣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六)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七)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申请补贴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证明;(八)劳务派遣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九)其他所需要的材料。其中表1、表2可在开发区网站(www.bda.gov.cn)上下载第九条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程序:(一)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补贴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二)初审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开发区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公示无异议的,由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核准并提出核准意见,报管委会批准后,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的账户。公示有异议的,由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核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开发区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表1劳务派遣专项补贴资金审批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申请单位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招用人数享受3个月补贴人数享受2个月补贴人数享受1个月补贴人数申请补贴金额(元)(申请单位公章)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初审意见经审核,拟同意拨付劳务派遣专项补贴人民币元。经办人:复核人:主管局长:年月日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准意见(公章)局长:年月日备注注:此表一式两份,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单位各一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表2申请劳务派遣专项补贴人员花名册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从事职业或岗位户口所在地(区县/乡镇/村)劳动合同起止时间用工单位名称用工单位注册地享受补贴月数注:此表一式两份,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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