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37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连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地下空间。连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独立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独立地下空间。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土地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设计审查和施工的监督管理。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房屋登记及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的相关管理工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城管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符合城市应急、防灾和人民防空等要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独立地下空间不得单独进行商业开发。湖泊水域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除市政交通设施外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规模需求、空间布局,禁止、限制与适宜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重点地段地下空间建设规划要求,近期建设及实施措施等。其中,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规划文本中予以注明。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地段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点地段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中关于重点地段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的相关要求,明确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范围、总体布局、使用性质、建设规模、竖向高程、出入口位置、连通方式、分层要求等内容。其他地段的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应当结合项目建设情况,依法组织编制。第七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合理分层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分层以及各类项目之间的同层、相邻、连通规则。第八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主导功能、建设范围、建筑规模、竖向分层等控制性要求,并对建设起止深度、出入口设置、连通方式等提出建议性要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第九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设置要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出入口、通风口等的具体位置,并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取得需利用地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订立书面地役权合同。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等设施。第三章土地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采取土地分层供应方式进行供地,依法建设的净高度大于2.2米的地下建(构)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新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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