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全文草案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管理方法xx全文(草案)第一条(目的和根据)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管理》(GA1283-xx)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施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含商住楼、综合楼的住宅部分)消防平安管理及其监视活动,适用本方法。未施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政府职责)上海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平安宣传教育,进步居民的住宅物业消防平安意识。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管理工作的指导,落实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管理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定期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管理工作中跨部门、跨领域等重大问题,催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协调和处理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第四条(专业监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安派出所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管理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施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效劳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平安职责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对消防平安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进展核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房管部门职责)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管理活动进展行业监管,指导监视物业效劳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平安职责和合同约定职责,标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平安自治工作。第六条(城管执法)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物业区域内存在的本方法规定的有关制止行为纳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行使行政处分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并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施行行政处分。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交通、住建、规划、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经信、民防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平安工作。第八条(居、村委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平安工作制度,指导辖区内住宅物业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组织居、村民制定防火平安公约,定期对共用部位进展防火平安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在住宅区内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第九条(行业协会自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消防平安管理行业公约,标准企业从业行为,开展消防平安培训,将企业履行消防管理职责情况纳入行业工程评优范围。第十条(宣传教育)播送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平安教育栏目,对于重大火灾隐患的住宅物业进展言论监视,开展公益性的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知识宣传教育。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和未成年人开展居住小区消防平安知识的教育,进步学生和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才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消防知识宣传设施,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平安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管理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合同规约)物业效劳合同、管理规约、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或者明确消防平安内容不得违背消防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的消防平安职责和义务,应当约定各方消防平安责任和防范效劳内容。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义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平安职责,遵守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平安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平安管理工作的决定;(二)应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处使用物业,不应违法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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