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家属探亲假规定

部队家属探亲假规定篇一:国家探亲假法规关于公布>的通知_81-3-_>国务院国发〔_81〕36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_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_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局备案.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_58年2月9日>同时废止.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的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以下简称>),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第一条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实习生和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的待遇.上述人员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第二条>所称父母,包括养父母和职工自幼父母双亡由他人抚养长大,现在受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第三条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的职工,可以享受>的待遇,具体范围划分,请各地.市.县研究确定.实行集中公休假日轮休制度单位的职工和本人要求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利用公休假日结合调班探亲的职工,其集中轮休和调班假期累计已达到或超过探亲假规定时间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第四条被临时调往外地工作连续满一年以上.短期内又不能回原单位的职工,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在学校学习的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进单位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可按>的待遇执行.但在校学习的职工和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利用寒暑假期探亲.第五条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间到外地结婚的,可按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费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职工结婚满一年后按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第六条职工是否列为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对象,一律以职工的父母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确定.职工与父母户口不在一地,在按规定探望父亲或母亲时,其路费报销和路程假期按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计算(较户口所在地区近时,按实际计算).第七条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八条职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从失去配偶满一年后到再婚前,可参照未婚职工的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九条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产七十天)产假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当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第十条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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