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管理暂行办法-坪山政府在线

附件3坪山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范围内面向符合规定条件家庭、个人和单位配售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活动。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资格审查、组织配售和监督管理的实施工作。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负责根据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协助开展相关配售工作。第五条新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的相关工作:(一)新区公共事业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计划生育相关情况;(二)坪山公安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籍情况;---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坪山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四)坪山经济服务部门负责协助开展企业申购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第二章供应计划和基准价格第六条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总量、人才政策、产业政策以及住房困难家庭需求,将配售公共租赁住房规模等指标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和利润构成。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项目管理费和融资成本等构成。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配售,不计利润。企业开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5%核定。单套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售价格,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考虑位置、楼层和朝向等因素确定。.第八条配售基准价格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展财政部门拟定,报市房屋委员会审定后执行。第三章家庭、个人配售第九条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作为申请人申请本市住房保障。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第十条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时间满五年;(二)申请人承租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满五年;(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设用地,且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五)承租住房已纳入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计划的配售房源指标;(六)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经过法定程序规定的其他条件。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相关户籍证明。(三)已婚(包括离异、丧偶)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的未婚证明;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五)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二条高、中初级人才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或按照《坪山新区人才安居实施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第十三条根据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计划,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拟定公共租赁住房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包括拟配售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含项目区位、户型面积、配售价格等),申请条件,申请起止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第十四条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第十五条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公安、公共事业、房地产登记、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籍、计划生育和住房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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