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战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全省发展和改革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和申诉,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省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第三条省发改委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省发改委法制工作机构(法规处)具体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听取业务处(室)和地方意见,依据法律法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发展和改革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受理行政复议引发的有关行政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条对省发改委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省发改委与其他部门联合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发改委或者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各市发展和改革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省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发展和改革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省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六条对省级发展和改革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选择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省发改委不再受理该复议申请。对省发改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省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有共同被申请人的,应按照被申请人的数目提交副本。第八条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第九条法制工作机构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内容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或复议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内容以及补正的期限。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期限自收到最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补正期间不计入申请人法定申请期限。第十条行政复议申请人依照本办法规定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书面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为原件;(二)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已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制作的《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字确认。行政复议申请人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暂不予接受,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接到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应当提示该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到指定场所申请,申请人拒绝的,视为未申请。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作为申请复议处理:(一)对发展和改革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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