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案件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制度

关于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案件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制度第一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分别确定一名责任人员和联络员,并将名单和联系方式报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由各行政执法机关联络员负责定期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通报行政执法案件情况。第三条通报案件范围包括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已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处理情况、涉嫌犯罪尚未移送县公安局的案件情况、行政违法案件情况。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立案查处的违法数额达到犯罪追诉标准80%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应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5日内向人民检察院通报相关情况。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定期召开信息通报会和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案件情况,共同研究和解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可以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调阅相关案卷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专门通报有关案件情况,说明不移送理由。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检察院调阅、查询案件材料的工作应予以配合,提供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方便条件。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建议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审查情况书面回复行政执法机关。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办结后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发现的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或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对于移送的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和办结情况在一个月内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初步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与人民检察院的信息联网共享,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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