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深交规(201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强化客运行业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发挥客运车辆动态安全监管和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作用,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替管理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是指使用卫星定位技术、无线传输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数据,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由监控平台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组成。本办法所称卫星定位运营商,是指提供卫星定位运营服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客运企业包含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本办法所称客运车辆包含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巡游出租汽车。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事件,是指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监测到的以下事件:(一)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超速、车辆凌晨2时至5时期间未按规定停止运行、车辆经常或长期不在线的;(二)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超速、卫星定位数据上传质量考核不合格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三条深圳市公共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共交通局)负责下列工作:(一)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市客运企业建设、使用和管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二)通报违法违规事件,督促市交通运输委各辖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各交通运输局)对道路客运企业违法违规事件进行处理;(三)统筹对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的车辆及企业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111整改要求及整改措施意见;(四)建设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巡游出租车子系统(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巡游出租车子系统),并督促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落实企业监控系统的具体建设、使用和管理。各交通运输局负责下列工作:(一)督促所辖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具体建设、使用和管理;(二)对所辖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监控系统H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记录建档;(三)对所辖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监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上级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的所辖企业及车辆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措施,监督企业落实。市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以下简称运行指挥中心)负责下列工作:(一)统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技术支持;(二)监督、指导及核查企业监控系统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报送相关车辆卫星定位监控信息;(三)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实时数据共享;(四)编制GPS监测报告,报送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共交通局、各交通运输局、相关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客运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自建或委托卫星定位运营商建设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监控系统),落实企业监控系统的监控主体责任,对所属客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管理。笫五条建立市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联络员制度。市公共交通局、各交通运输局、运行指挥中心应当明确使用市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联络员,并报市公共交通局及运行指挥中心备案。各交通运输局建立所辖客运企业的联络员制度,并报市公共交通局及运行指挥中心备案。第六条市主管部门监控系统、企业监控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企业监控系统应用和管理笫七条客运车辆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第八条客运企业应当确保木企业所属客运车辆卫星定位数据按照相关要求传输至市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确保卫星定位数据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擅白修改数据。第九条客运企业应当按照以下频率上传数据:(一)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时间间隔不大于60秒,巡游出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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