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9月20日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市长毛小平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第四条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科学使用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规划、市政公用、交通、房管、城管、国土、物价、财政、工商、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其具体优惠政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或者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对外开放,实行有偿使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市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区域的交通需求和交通空间,在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社会车辆换乘的地区,规划建设停车场(库),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将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除由政府直接投资外,其他社会投资者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第十条公共停车场(库)用地性质,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第十一条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省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改建、扩建时配建、增建:(一)火车站、机场、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社会车辆换乘的枢纽站等;(二)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第十三条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受客观条件限制,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确有困难的,经专家论证或者相关部门确认,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泊位数。所减少的停车泊位,公共建筑的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就近易地补建。就近补建有困难的,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易地建设。易地建设所需费用由规划、国土、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核定后统一划入政府财政帐户。第十四条政府储备土地及其他闲置待建土地,符合有关临时公共停车场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经征求公安、国土、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可以自行或者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临时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经营。临时公共停车场(库)按室内停车功能进行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当依法向规划部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租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对外经营停车业务。第十五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查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及初步设计时,应当将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第十六条停车场(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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