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兰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0号《兰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月15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4日起施行。市长2013年12月5日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未利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园林绿化等活动中或者裸露泥地等场地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是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道路清扫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负责工业企业和锅炉房堆煤场、渣场等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审核确定上述车辆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依法配合城管执法部门查处上述车辆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泄漏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工程扬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搬迁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执行,并采取预警和应急措施。县(区)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扬尘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八条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设置密闭围挡。工期在30天以上的必须设置围墙,工期在30天以内的可设置彩钢围挡。在主干道及车站广场等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底部设置不低于20厘米的防溢座(二)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洒水等降尘处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车辆清洗设备,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岀作业场所,并保持岀入口通道及周边的清洁;(四)建筑垃圾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实施覆盖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五)有泥浆的施工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六)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露天搅拌;(七)土方、拆除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遇到四级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土方和拆除作(八)在工地内堆放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九)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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