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类-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指委[2001J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己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口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第四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木规定。第二条凡在小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口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中请。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0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返回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第九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第十条拟中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据TS014001标准建立的坏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第十二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2)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坏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应以口常执法监督情况为依据,不应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机构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活动,应向中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英认可证书或备案资格证书,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合同后,须将咨询项H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后、市核工作开始前,须将认证项FI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结束后,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中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部门。第十四条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中国境内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监督管理,并对环认委和第四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管理环注委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环认委负责对认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认证机构的有关投诉。对于违反本规定或认证质量不合格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有权向环认委投诉,环认委将依据《坏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处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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