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全文xx年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xx年2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自xx年4月1目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高度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第三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平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第四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高层建筑消防平安形势进行消防平安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良措施和建议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高层建筑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六条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催促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平安责任。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市和区县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高层建筑户外广告设置、审查高层建筑景观照明设置方案时,应当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景观照明不得阻碍消防排烟、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第八条国土房管、工商、质监、平安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的相关工作。第九条高层建筑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效劳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平安义务。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确定消防平安管理者或者委托物业效劳企业负责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共用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管理等消防平安相关工作。第十条消防平安管理者和接受委托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相关工作的物业效劳企业(以下统称管理者),应当确定具体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相关工作的人员,并组织其进行消防平安培训。第十一条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检测工作或者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工作。第十二条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管理者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平安。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在建筑保修期内依法由施工单位承当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除物业效劳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日常维修和维护费用外,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缺乏的,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照约定承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按照各自专有局部占高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当。---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发生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或者不及时维修可能危及人身平安、公共平安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第十四条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管理者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平安宣传活动,利用楼宇电视、社区电子屏、固定宣传栏等设施普及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知识,提高灭火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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