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基础知识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适用本规定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基础知识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适用本规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根基学识: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好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手段,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概括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抉择》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概括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处境,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促使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概括抉择。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概括案件处理的处境,司法人员应当全面、照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概括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照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六条司法人员照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概括案件处理处境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养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撤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插手概括案件处理处境举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刻报告。党委政法委应当实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概括案件处理的处境,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概括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处境。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观法或者概括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阻力司法公正的行为。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赋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举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赋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照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概括案件处理处境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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