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测绘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测绘管理暂行规定成规管〔2008〕230号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成都市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成都市中心城区以内的建筑工程规划测绘管理适用本规定。中心城区以外各区(市)县参照本规定进行建筑工程规划测绘管理。本规定所称中心城是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含高新区)以及其他区(县)伸入外环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第三条(管理部门)成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工程规划测绘管理。第四条(术语含义)建筑工程规划测绘是指为保障建筑工程按照城乡规划实施而进行的测绘活动,包含下列内容:(一)用地界址测绘;(二)坐标放线测绘;(三)±0.00检测;(四)竣工测绘。第五条(业主委托)建设单位凭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界址测绘通知单、坐标放线通知单,进行建筑工程规划测绘委托。第六条(资格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规划测绘工作。从事建筑工程规划测绘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资格;(二)工程测量甲级测绘资质;(三)符合要求的规划测绘技术人员;(四)相应的技术装备;(五)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用地界址测绘内容)用地界址测绘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用地现场实测、放线;(二)控规信息叠加;(三)用地面积核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出具《建设项目界址测绘报告书》。第八条(用地界址测绘成果要求)《建设项目界址测绘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各类规划控制线;(二)各类规划用地的类别、性质、范围和面积;(三)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现状,包括保留建筑物高度、层数、开窗、与用地红线距离、现状使用性质、转角坐标及间距,保留的名木古树、历史建筑、市政管线等;(四)规划用地周边30米范围内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高度、层数、开窗情况及房角坐标等;(五)相邻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六)航空限高数据;(七)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规划信息。第九条(成果提交与使用)《建设项目界址测绘报告书》应同时提交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第十条(界址测绘发现问题的处理)在进行用地界址测绘时,测绘单位若发现市规划主管部门用地界址测绘通知书要求与现行规划、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不一致或者与现场情况不符的,应立即书面报告市规划主管部门,市规划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处理意见。第十一条(坐标放线测绘)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将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电子文件)提供给测绘单位,由测绘单位进行坐标放线测绘。第十二条(坐标放线内容)坐标放线测绘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坐标放线;(二)核算建筑平面位置及尺寸、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用地面积等;(三)出具《建设项目坐标放线测绘报告书》。第十三条(坐标放线成果要求)《建设项目坐标放线测绘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坐标放线成果包括放线成果图、面积计算表等;(二)建筑物平面位置、尺寸、间距、退让距离、用地面积等;(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数据与坐标放线核算数据对照表。第十四条(坐标放线成果的使用)《建设项目坐标放线测绘报告书》提交市规划主管部门,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测绘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坐标放线测绘报告书》对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坐标放线发现问题的处理)在坐标放线过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中,测绘单位发现建筑项目坐标放线实地尺寸与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要求不符或者存在其他问题时,应立即停止放线工作,并将情况书面报告市规划主管部门,市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测绘单位书面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测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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