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张家港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张家港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张家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本市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城管执法局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环保、工商、公安、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第六条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市城管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一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市城管执法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第九条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可以依法暂扣经营、作业的工具,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五)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服务。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商业经营者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未实行袋装化并按指定地点投放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未经批准、未按照要求和时限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未及时整修更新的;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过街布(条)幅的;经批准设置的沿街布(条)幅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散(派)发印刷品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散(派)发的剩余印刷品;(四)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的;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未及时清除和修复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代为清洗或者粉刷、清除和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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