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永嘉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违法违章用地处理和土地产权管理,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土地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意见》(浙政办发[2004]7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建造的住宅的,可依法确定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在全县范围内村集体所有土地宅基地,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为形式的住宅用地,不包括---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农民家庭农业生产用房用地。第四条宅基地登记发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法定面积原则。一户一宅法定面积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第五条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辖区的宅基地调查和土地权属依据的审核及违法违章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的审核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全县宅基地调查,承办违法违章用地补办手续和土地确权登记。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承办相关手续,共同推进农村宅基地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户、宅认定和宅基地面积标准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分户(一)户籍未分户的家庭,儿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2周岁)的,可以认定分户;(二)户籍未分户的独生女儿家庭或女儿户,女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的,可认定分户,外嫁女儿户籍已迁出的,不例入分户。第七条子女结婚后与父母分居,夫妻其中一方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已享受国家住房政策的,或夫妻一方原已独立享受农村宅基地分户政策的,不认定分户。---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八条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大学生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住建部门、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未享受国家住房政策和宅基地建房证明材料的,可认定独立户。其子女分户可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认定。第九条农村村民分户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认定如遇特殊情形,可由村级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村级政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经社区初审后,再报属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认定。第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分户方法,仅适用于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建房审批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第十一条一户多宅认定标准(一)因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在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建成的,导致拥有多处住宅但没有其他违法建设住宅的,不例入一户多宅认定,若有其他违法用地建设住宅且合计用地面积超出本办法第十一条标准的,认定为多宅;(二)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因未批先建实际拥有两处以上住宅,认定为多宅;(三)在本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已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宅的认定为多宅;(四)在政府实施拆迁或旧村改造中已实行货币补偿、房---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屋安置,若有其他违法用地建设住宅且合计用地面积超出本办法第十一条标准的,认定为多宅。货币安置的按原有房屋用地面积计算。第十二条宅基地面积标准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民,分大、中、小户,其使用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一)6人以上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山的,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4至5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山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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