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海南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以及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全过程监管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如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等)和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招投标评标专家的诚信行为信息,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以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联动。第四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统一归集标准、统一检查认定标准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技术标准;负责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和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并实施差别化管理;负责各市县有关信用信息采集的汇总、分析和复核以及投诉的调查、处理。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审核、处理,依照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展示并实施差别化管理。第五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第六条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企业信息,建立企业(个人)电子信用信息档案。每一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建立1份电子信用信息档案,信用---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第七条信用信息档案由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组成。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基本信用信息。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市场行为(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信用行为信息。第八条良好行为,是指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并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表彰、表扬的行为。良好行为记录主要包括:(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受到表彰、企业受到综合表彰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二)省内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受到省级或国家级工程项目表彰或企业综合表彰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第九条不良行为,是指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查实或处理的行为。不良行为记录主要包括:(一)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各类执法检查、督查活动发现的违法行为;(二)对群众举报、投诉经核实的违法行为;(三)在琼项目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或处罚的行为。第十条信用信息实行有效期制度。(一)良好行为信息有效期分别为3年、2年、1年、6个月;(二)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分别为3年、2年、1.5年、1年、6个月;第十一条信用信息的有效期自该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参与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有效期内,该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并在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示,有效期届满后转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档案系统内长期保存。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十二条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基本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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