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要素配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当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缓解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制约,以支持科技创新、提升发展能力、改善融资环境、完善服务体系为重点,推进构建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财政政策环境。第四条按照“注重效率、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动作,强化绩效、激励约束”的原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通知》(川府发〔2013〕53号)和《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中央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协调,综合运用因素分配、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分配管理专项资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专项资金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融资贴息)、股权投资、激励奖补、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二章支持科技创新第六条发挥财政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激励作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技术自主研发和创新产品中试熟化,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进行投资引导,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第七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技术自主研发和创新产品中试熟化。支持对象为四川省境内从事创新技术研制开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非上市公司)。第八条技术创新资金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支持:(一)无偿资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技术研发成果予以奖励,奖励额度按照不超过研发支出40%的比例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确定。(二)贷款贴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中试熟化予以支持。贷款贴息金额根据中小企业已经取得用于实施中试熟化或放大试验的银行贷款规模和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医药类项目可延长至三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第九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科技型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基金(资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资金)”),支持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含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鼓励引导创业投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对象为四川省境内的创业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第十条创投基金(资金)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支持:(一)阶段参股。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总额的25%,且不做第一大出资人,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创投基金参股期内,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累积金额不低于创投基金出资额的2倍。创投基金按时相关程序审核后,可按以下方式退出:1.约定期限内退出。创投基金参股4年内退出,转让价格为创投基金原始投资额;参股4年以上6年以下退出,转让价格为创投基金原始投资额及多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参股满6年仍未退出,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2.先于保障出资金人退出。创投基金参股前,确定一个或多个创投基金参股本金回收的保障出资人。创投基金参股后,创业投资企业如发生收益或清算分配,创投基金先于保障出资人获得分配直至收回创投基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从而实现退出。3.创投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按照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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