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东莞市法律援助补贴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和明确我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和支付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方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法律援助补贴,是按规定支付给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人员)的费用。法律援助补贴由法律援助机构支付至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所属单位,再由所属单位发放至承办人员。法律援助补贴支付至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所属单位后,所属单位不得扣减承办人员应得的补贴。第三条法律援助补贴范围包括:(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再审阶段、死刑复核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刑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变化,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市司法局每年根据省司法厅公布的下一年度我省法律援助补贴的具体标准,制定我市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按要求提交齐全所有结案归档材料后三十日内,按本方法完成结案审核和补贴支付工作。第十九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应按规定整理案卷材料后交回法律援助机构:(一)法律援助事项指派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或者撤销并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原承办人员实际未开展工作的;(二)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收取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四)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五)无正当理由,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于案件结案后一年内未按要求归档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第二十条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方法律援助事项不予支付法律援助补贴;其承方法律援助事项实际产生的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直接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交通费、食宿费按照当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予以报销。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逐步推行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异补贴机制,以各项补贴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质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促进提高服务质量:(一)被司法部、省司法厅评为优秀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被司法部、省司法厅案例库采纳的法律援助案例,在本方法规定的该案件类型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20%支付补贴;(二)法律援助事项经法律援助机构结案审核认为办理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材料审核不予通过的,视严重程度按该案件类型补贴标准减半支付或仅支付办理该法律援助事项的直接费用,不予支付基本劳务费用。第二十二条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不适用本方法。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方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方法实施之日起,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事项,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在本方法施行前指派的事项,补贴支付沿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指派时实施的补贴标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自诉案件,强制医疗案件,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二)民事、行政、申请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三)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四)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五)申诉案件代理,包括申请再审、刑事申诉、申请抗诉或法律监督案件;(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七)代拟法律文书;(A)法律咨询;(九)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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