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51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三章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第四章事故应急与处置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就餐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条(集体食堂定义)集体食堂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集体食堂。第四条(依法经营)集体食堂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第二章集体食堂食品安全责任第五条(主体责任)集体食堂的开办者(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集体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集体食堂(含外包食堂)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具体负责人或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第六条(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开办者改善集体食堂食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安全基础设施条件,并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同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行政管理责任。第七条(监管部门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八条(主管部门责任)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考核指标,督促开办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九条(社会共治)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成立由开办者、经营方、就餐人员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的监督员队伍,引入社会监督,加强社会共治。第十条(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集体食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节持证经营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申请许可主体)集体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集体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应以单位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集体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承包经营)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得将集体食堂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严禁分包、转包。外包食堂不得以承包方的名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食堂宜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第十三条(亮证管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在集体食堂就餐场所的醒目位置,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集体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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