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时间:2013-7-229:40:09点击:1040次来自城建局网站为切实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精神,更好解决目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我市最近出台了《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现就《市办法》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1、明确辖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其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在新《市办法》第三条明确了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明确物业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物业应急管理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重大矛盾和纠纷;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第五条明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市办法》明确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其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这是在物业管理体制上的最大变化。此次《市办法》还明确赋予了辖市区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配合和监督职责,突出了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基础作用。此次新《市办法》还明确通过街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来构建立物业管理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工作机制。新《市办法》第六条同时明确了房管、综治、信访、公安、民政、人社、建设、规划、园林、城管、物价、民防、工商、环保、质监、卫生、税务、法院等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工作职责。2、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综合执法进小区。由于一些法规的交叉,小区内行政执法往往会出现条块分割、互相推诿现象,有时容易出现“执法真空”。许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对业主的违章搭建等违法行为,由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执法权,只能劝导、制止,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因此,新《市办法》第七十八条明确:“公安、建设、卫生、环保、规划、房管、园林、城管、民防、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车位车库、绿地绿化、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执法事项和监督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此举有助于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综合执法进小区,让有执法权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介入小区管理,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有效的物业服务投诉受理和纠纷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合力的作用,更加有力地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推动和谐社区的建设。(二)关于扶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新政策1、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并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物业服务企业是微利行业,要加大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扶持力度,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新《市办法》第三条中明确“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的内容,并在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服务业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符合税收管理规定的,不计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新《办法》还明确要求人社、房管等部门,通过实施从业人员社保补贴、培训补贴以及优秀企业以奖代补等政策,加大对物---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业企业的引导和扶持力度。这些规定能使物业服务企业计征的营业税率从现在的5.5%降到3%,对小区实行酬金制模式及小区电梯费等代收代征的费用也可不计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而减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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