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

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铁财[2002]81号现将重新修订的《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发《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试行)》(铁财[1999]76号)同时废止。铁道部二○○二年十一月二日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内部管理,强化对铁路运输收入的监督检查,严格铁路运输收入纪律,惩罚侵犯铁路运输收入的各种违纪行为,保证运输收入的完整,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违纪行为,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开展延伸服务活动中以及对完成的运输收入的核算、列账、报缴时,为了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违反有关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有意侵犯铁路运输收入和因工作失职致使铁路运输收入遭受损失的行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所明确的所有铁路运输收入。第四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与《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适用范围相同。第五条对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和与运输收入相关的规章制度尚未构成犯罪的违纪问题的处理,适用本规定。第二章处罚规定运用原则第六条对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致使铁路运输收入损失的行为,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没收非法所得。(二)追收应当上缴的收入。(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调整有关账目。第七条对构成运输收入违纪行为的单位,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罚款金额除本规定明确规定者外,一般不超过违纪金额的一倍,情节特别严重的,经上一级收入管理部门批准,可处以违纪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三)取消年度有关先进表彰的评比资格。第八条对构成运输收入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根据事实和情节,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二)罚款。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违反纪律,在收入违纪问题中起主要和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主管的部门发生违纪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者,是指对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有教育管理责任的人员。对连续发生收入违纪问题或发生严重收入违纪问题的,在对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分的同时,可根据事实和情节对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收入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为了谋取个人私利的。(二)连续发生同一种违纪行为的。(三)同期查出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四)屡查屡犯的。(五)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规定的。(六)经办人员擅自做主或者主动策划的。(七)涂改、伪造、毁匿证据的。(八)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九)玩忽职守,致使运输收入遭受重大损失的。第十一条收入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一)违纪金额较小,情节轻微的。(二)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三)违纪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四)对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经办人员。(五)主动检举他人问题或有其它立功表现的人员。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从重、从轻,是指在规定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或较轻处罚。加重、减轻是指在规定处分幅度外加重或减轻一档给予处罚。第十三条对查出的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收入违纪问题,可比照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要报处理单位的上级机关批准。第三章违纪行为的判定及处罚标准第一节发生在列车上的收入违纪行为与处罚第十四条列车上乘务人员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一)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篡改票证、报表或以其它方式侵吞票款的。(二)为长途旅客开短途票的。(三)私带无票人员的。(四)安排旅客(包括持有铁路乘车证的铁路职工)越席乘车的。(五)无票运输货物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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