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目录---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保育教育质量,维护幼儿、保育教育人员和幼儿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教育。本规定所称幼儿教育,是指为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活动的总称。本规定所称幼儿教育机构,是指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进行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第三条【教育原则】幼儿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和保障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实行科学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幼儿教育应当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的发展原则。第四条【指导思想】幼儿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幼儿教育应当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公办、鼓励民办、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幼儿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幼儿教育。第五条【管理体制】幼儿教育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合作的管理体制。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工作的规划、投入和监督管理,领导、统筹和协调幼儿教育相关事宜。市和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幼儿教育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卫生计生、残联、妇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机构编制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幼儿教育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所在地幼儿教育发展规划,负责举办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扶持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教育机构健康发展,并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教育机构的日---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常监督管理。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市、区政府建立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卫生、税务、工商(物价)、城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市、区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召集,定期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幼儿教育问题。第七条【政府责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民办幼儿园或者捐助幼儿教育事业。鼓励和支持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购买普惠性幼儿教育服务。第八条【促进托幼一体化】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基础上,重视学龄前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工作,逐步推进0至6岁托幼一体化学前教育体系。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专项规划】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幼儿的分布情况和聚居趋势,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幼儿教育机构的规模和标准,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为幼儿就近入园提供便利。市和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幼儿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幼儿教育布局专项规划报市和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第十条【配套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套建设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规定,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教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居民住宅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建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并征求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教育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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