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鲁价费发(2000)96号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维护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中的一般道路。第三条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排水设施、防护工程、隧道、测桩、界碑、里程碑、百米桩、示警桩、轮廊标、花草树木、专用房屋、工程通讯设施、公路用地以及收费站设施等,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和占用后都要按照标准进行修复、赔偿或补偿。第四条禁止违反公路管理规定,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危及公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凡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按不低于该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不能修复或无力修复的,应按本规定缴纳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根据被损坏物品的价值在浮动幅度内进行赔偿,存在争议的,由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第五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不准挖掘占用。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挖掘、占用时,建设单位要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提出过路工程申请并签订协议,并缴纳公路占用补偿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第六条公路绿化及其用地,严禁损坏及占用,损坏占用要按标准赔。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内进行绿化美化,产权归绿化者所有,免收占用补偿费。第七条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系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将该收费资金纳入路政管理经费计划,专项用于损坏路产的修复和管理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第八条山东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为本标准的执行单位。山东省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标准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类别编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路基1公路用地取土采石立方米302损坏路基边坡平方米8立即清除3占用堵塞边沟平方米20立即清除4边沟排放工业污水M2/天0.55倾倒垃圾立方米50-100立即清除6沙石硬化路肩米257水泥硬化路肩米60沥青硬化按70%计8水泥护肩石米30料石制作增加60%9水泥路缘石米25-40料石制作增加60%10泄水槽米40-60路面11损坏水泥路面平方米180割切方形计12损坏沥青路面平方米85-125损坏处每边外加30CM后计13损坏沙石路面平方米30-40同上14沥青(水泥)路面线形损坏米2-1515腐蚀沥青(水泥)路面平方米10包括路面燃气、汽柴油腐蚀16漏撒污染路面平方米1-5撒漏能清除且不污染路面的物品,车主自行清除的不收费,否则按低限收取。公路设施17桥梁栏杆扶手、立柱米120-18018桥梁人行道平方米400安全带按60%计19块石涵洞米100Φ100CM,大径另计20损坏涵顶帽石米15-75料石制作增加60%21浆砌防护工程立方米180-220包括护墙、坡22隔离墩块280按混凝土0.2立方米计23隔离墙(栅)米200-400钢结构24防撞护栏米500-65025示警桩、轮廊标根45-75反光油漆增加30%---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类别编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26铝材反光标志平方米600-800包括支架,杆另计,全光增加40%,铁质按50%计。27钢管标志杆根600-900水泥杆按60%计28水泥里程碑块80料石制作增加60%29水泥百米桩块15-20料石制作增加60%30水泥界碑块80料石制作增加60%31照明装饰灯个100-500杆另计,豪华灯组采上限32施工路栏个2503米长钢管计33锥形标志个7534路面标线米5-20反光材料取高限绿化35落叶乔木(胸径3-5CM)株30-60胸径每增粗1CM增30元,最高500元36常绿乔木(苗高1.5M以下)株30-60每增高10CM增30元,最高500元37常青绿蓠带(高80CM)米80苗高5年以上按每米100元计38常绿蓠球(Φ40CM以上)株70冠径每增1CM增加3元39木本花目(1.2M)株50珍贵花木按市场价格计40矮林墩510枝为一墩41草坪平方米15珍贵品种按市场价格计42一、二年生草本花卉株3-643割损部分树冠株10-50山东省公路占用补偿收费标准表编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