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连云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市经贸委予以认定并给予重点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三条连云港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对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市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申请市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营业总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不亏损。2、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在企业组织结构中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3、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较完备的仪器、设备和场所,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万元;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4、具有较好的人才激励机制,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20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5、技术中心组织结构完善,创新管理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机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技术创新成效显著。6、企业两年内无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等可适当放宽条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市技术中心认定每年进行1次,5月1日开始,8月1日结束。企业于5月1日前将《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一式3份报经县、区经贸局或相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经贸委。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第六条市经贸委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市技术中心申请材料中的数据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质询,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评分表》(附件三)进行综合评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第七条,市经贸根据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在评审结果为70分以上的申请企业中择优确定市技术中心名单,发文公布并授牌。第三章评价第八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每3年进行一次,每逢尾数是0、3、6的年份为评价年,由市经贸委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评价工作4月1日开始,7月1日结束。第九条企业于评价年的4月1日前,将《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一式3份报经县、区经贸局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市经贸委。第十条市经贸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专家评估组对企业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评分表》(附件三)进行评分,得出评价结果。市经贸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发文公布。第十一条市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得分在85分以上为优秀;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以及不上报评价材料的,均评价为不合格。第四章调整与撤销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市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市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第十三条市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企业应在办完手续后的30天内将有关材料报县、区经贸局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经贸委。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技术中心资格:1、评价不合格;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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