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名称登记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一)冠“佛山市”、“佛山”行政区划的商事主体名称;(二)冠“佛山市”、“佛山”并与区行政区划连用的商事主体名称。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商事主体暂不实行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是指登记机关通过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报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行选定录入并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名称的一项服务。申请人通过服务系统确认自主申报名称,在办理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以下统称“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前,无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佛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提供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并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审查申请人通过服务系统确认的自主申报名称。第五条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服务系统,开放商事主体名称库,制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有效释放商事主体名称资源,指导并推进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工作。第六条申请人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名称,应当遵循《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商事主体名称自---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主申报规则》(附件)的相关要求。申请人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名称,遵循自愿申请、自主选择、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第七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服务系统(网址:http://qcdz.gdgs.gov.cn/qcdzhdj/nameapply/)进行商事主体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行选择判断、自主填写申请。第八条申请人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名称,应当根据服务系统的提示,如实填报商事主体名称、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投资人信息等信息。申请人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申请人通过服务系统对所填报的名称自助查询比对以下事项:(一)是否违反企业名称禁用规则;(二)是否涉及企业名称限用规则;(三)是否与佛山市各级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或自主申报通过的商事主体名称存在相同或相近;(四)是否与已获得上级登记机关登记、核准或自主申报通过的商事主体名称存在相同或相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是否符合本办法以及《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的其他规定。第十条服务系统协助申请人对其填报的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向申请人反馈名称予以通过、依条件通过或不予通过的结果。服务系统反馈名称予以通过的,提示申请人可以确认自主申报通过;反馈名称依条件通过的,提示通过的条件且申请人确认符合通过条件并同意承担使用责任后,可以确认自主申报通过;反馈名称不予通过的,提示申请人不能自主申报通过。第十一条申请人填报的名称不存在名称禁用、限用规则规定情形的,服务系统反馈名称予以通过,申请人可以确认自主申报通过,并打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第十二条申请人填报的名称涉及名称限用规则规定情形的,服务系统提示通过条件。申请人确认符合通过条件,且承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提交相应证明或授权文件,服务系统反馈名称予以通过,申请人可以确认自主申报通过,并打印《企业名称自主申---本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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