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单独建设或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服务的场所。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单位和住宅区内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主要供本单位或本住宅区车辆停放的场所。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下同)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泊位。第三条镇江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是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及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除外。第四条镇江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负责对政府融资建设的以及社会经营性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参与市区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工程验收等工作。机动车停车场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镇江市公共停车管理处负责。市规划、公安、住建、财政、国土、工商、物价、交通、民防、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规范使用、服务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第六条政府鼓励多元化建设和开办停车场,积极倡导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积极推广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市城管、公安、住建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准后实施。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停车场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提高。因发展需要对停车场专项规划进行调整时,应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前款规定的相关部门进行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重大变更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实施。第八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应按照国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第十条政府投资或融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独立停车场,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收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第十一条政府储备或待建土地在建设开发项目未落实前,应当积极服从临时停车场设置调剂需要。凡建设开发需要用地的,临时停车场应当按要求组织撤场,退还用地。利用政府储备或待建土地设立临时性停车场的,须办理临时占用土地相关手续。临时性停车场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两年。条件允许,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原批准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延期批准手续。第十二条市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工作中,应当对照省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严格审查把关。市规划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对配建的停车场有关事项一并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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