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泥制造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水泥制造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10-1808:16:35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川国税发[2010]67号网友评论0条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水泥制造行业的税收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省局制定了《四川省水泥制造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水泥制造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加强水泥制造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全省水泥制造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对在我省境内从事水泥制造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行业特点及管理重点第三条水泥制造是能耗高、污染大的行业,是典型的能源消耗型工业。国家对水泥制造企业实行严格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质量标准检测制度、环保测评制度,逐步削减立窑生产能力,依法关停并转年产规模小于20万吨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水泥制造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水泥制造企业实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集团化发展趋势明显;国家对水泥制造行业的原料耗用和能耗规定了统一的标准;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行业增值税税负较高;企业内部对产品质量控制一般较严。第四条水泥制造企业包括水泥生产企业、水泥粉磨企业、熟料生产企业三种类型,不同类型企业其生产工艺及流程不同,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选择不同的预警指标进行税源监控,实施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第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使用、保管账薄和凭证,准确核算原辅材料购进投入、烧制熟料、磨制水泥、水泥入库销售各阶段的经营业务,确保收入、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第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如实记录、---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完整保存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原料购用存记录、配料单、化验台账(单)、车间生产记录、资源综合利用记录、熟料和水泥入库记录、水泥发货记录、过磅单、入(出)库单等各种原始记录资料和电子数据。第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第八条纳税人外购石灰石、原煤、废渣、编织袋、电费等主要生产用原材料、燃料、动力,应按规定取得真实、合法、有效、项目填写齐全的发票入账,规范企业购进的账务管理。不符合规定的购进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九条纳税人销售产品时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按发票栏次如实填写产品名称、强度等级、型号规格等信息。第十条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和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严格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和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列支。第十一条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况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告知,并报送相关资料备案,如不告知及备案,且申报纳税异常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用电全额参照预警指标参考值计算征税。(一)生产用电量与非生产用电量不能准确划分的;(二)向其他业户和消费者转供电力未安装专用电表单独核算用电量的;(三)出现大修、新建生产线等特殊情况用电,未在大修、新建生产线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列明有用电项目、时间、估计用电量等情况的书面资料的;(四)发生电表损坏、迁移、过户、注销等情况无法正常计量时,未报送原电表电量数据的。信息采集第十二条信息采集环节主要负责对与纳税人相关的涉税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归集,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第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掌握水泥价格变动情况,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照下列企业名称(名称见附件6),采集填报《年季度水泥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并在季度终了后18日内通过省局FTP/货劳处/纳税评估/价格采集上报省局。省局于季度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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