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行政院新闻局电脑处理个人讲义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行政院新闻局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1-11-30【效力属性】有效【正文】行政院新闻局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管理办法第1条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依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处理个人资料,特订定本办法。第2条本局各处室以电脑处理个人资料时,应由承办人员担任档案负责人。并将个人资料档案名称、档案负责人及其职务代理人姓名送本局综合计划处汇整。前项承办人员有数人时,应推定一人为档案负责人。第3条个人资料档案负责人之职责如左:一受理当事人依本法第四条之请求事项。二依本法第十条公告本局保有之个人资料档案。三依本法第十三条维护个人资料之正确,并应适时更正或补充之。四依本法第十七条维护个人资料档案之安全。五严密管理个人资料档案。六其他有关个人资料档案之管理事项。第4条本局各处室人员对个人资料之搜集、电脑处理或利用,非有本法第七条或第八条所列之情形,不得为之。个人资料依有关法令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或为国际传递及利用时,应由档案负责人填具报告书(如附表一)陈奉局长核准后行之。附表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行政院新闻局利用或传递个人资料报告书说│本局保有之个人资料如欲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含内部使用及提供当│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或欲利用有线电、无线电、光学系统或其他电磁│系统等经由通信网路为国际传递及利用时,应由档案负责人按本报告明│各栏分别填列,并检附拟利用之个人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一并呈核。┌────┬────────┬────┬───────────┐│个人资料││个人资料│││││档案保有│││档案名称││特定目的││├────┼────────┼────┼───┬───────┤││□特定目的外利用│个人资料│申请利│││个人资料│□内部使用│利用者或│用或收││││□提供当事人以│收受者名│受时间│││使用情形│外第三人│称及国别│、地点││││□国际传递利用││││├────┼────────┴────┴───┴───────┤│利用或传│││递个人资│││料用途说│││明││├─┬──┴─────────────────────────┤│处│一□拟同意□拟不同意││理│二理由:│---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意│││见││├─┴──────────────┬──┬──────────┤│谨呈│会办││││单位│││报告人:│意见││├─┬──────────────┴──┴──────────┤│局│││长│││裁│││示││└─┴────────────────────────────┘第5条前条为国际传递及利用时,应注意接受国对于个人资料是否有完善之法令加以保护。第6条本局保有之个人资料档案有变更时,档案负责人应于一个月内将相关事项公告,并副知本局综计处。公告之格式如附表二。附表二:┌──────────────────────────────┐│行政院新闻局保有电脑处理个人资料档案相关事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编│个│保│个人│个人│个人│个人│个人│个人│国际│受理查│││人│有│资料│资料│资料│资料│资料│资料│传递│询、更│││资│机│档案│档案│之类│之范│之搜│通常│个人│正或阅│││料│关│利用│保有│别│围│集方│传递│资料│览等申│││档│名│机关│之依│││法│之处│之直│请之机│││案│称│名称│据及││││所及│接收│关名称│││名│││特定││││收受│受者│及地址││号│称│││目的││││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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