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修订稿-北京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修订稿)第一条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小客车,是指汽车租赁企业用于租赁经营的9座(含)以下客车。本办法所称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是指根据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规定,对租赁小客车新增数量进行限额控制,对汽车租赁企业增车需求实施指标额度管理。第三条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遵循总量调控、扶优扶强、公正公开、无偿配置的原则,引导行业企业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和网络化服务。租赁小客车新增车辆优先发展节能、环保、高效的新能源车辆,鼓励引导汽车租赁企业提供规模经营、自助租还、方便快捷的分时租赁服务。第四条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根据本市交通发展规划、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目标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额度。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额度,采取公开招标或非招标综合评估的方式,进行指标分配。指标分配方式根据年度城市综合交通发展重点和行业运行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第五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配置租赁小客车新增数量时,招标文件应遵循《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综合考虑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经营服务能力、项目实施条件等情况制定。第六条采取非招标综合评估方式配置租赁小客车新增数量时,汽车租赁企业拟申请取得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办理了经营备案,持有《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二)具备汽车租赁企业基本经营服务条件(见附件一);(三)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管理考核成绩合格;(四)上一年度已在本市依法足额纳税;(五)上一年度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六)最低申请车辆指标数量为20辆。新办汽车租赁企业因备案时间短或备案后未经营,按规定未参加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的,不受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条件限制。汽车租赁企业违反规定逾期办理备案的,自备案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有增车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汽车租赁企业,根据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发布的租赁小客车年度指标额及申报要求,通过wwbjysj网站下载《北京市新增租赁小客车申报表》(见附件二),如实完整填写,明确增车指标需求,备齐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各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第七条各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核汽车租赁企业的非招标综合评估增车需求申请,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报企业;符合申请条件的,进一步确认该企业类别;将各企业分类结果及申报材料汇总后,一并报送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复审。(一)下列企业属于A类:1.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成绩为优秀;2.拥有租赁小客车300辆(含)以上;3.上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汽车租赁业务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60万元(含)以上。(二)下列企业属于B类:1.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成绩为良好以上;2.拥有租赁小客车50辆(含)以上;3.上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汽车租赁业务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8万元(含)以上。(三)符合指标申请条件但达不到A类、B类等次的企业,属于C类。第八条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各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的申报资料复审后,按以下程序进行非招标综合评估办法指标分配:(一)原则上按7:2:1的配置比例,分别确定A类、B类、C类各企业组的预分指标额度。配置比例可根据各年度实际情况做适度调整。(二)按非招标综合评估标准(见附件三)对每个申报企业进行评分,之后按测算公式(见附件三)测得各企业应得指标数。(三)在各组指标额度内,该企业申请指标数大于或等于应得指标数时,按应得指标数确认其实际配置数;该企业申请指标数小于应得指标数时,按申请数确认其实际配置数,余额指标可按相应程序进行二次配置。第九条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各汽车租赁企业增车指标后,通过wwbjysj网站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网上正式公告。第十条取得本期增车指标的汽车租赁企业,可登录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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