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费用控制办法7

晋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控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维护参合农民利益,促进我市新农合制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晋卫[2008]5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第二章用药费用控制第三条严格控制用药范围。村级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限定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乡级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限定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山西省补充目录》,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执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11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第四条严格控制处方用药量。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处方中的药品使用要与临床诊断相符合,药品种类不超过5种,抗菌药物不超过2种。门诊次均费用乡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0元,村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30元。住院患者单张处方用量不得超过3日量,出院病人口服带药(与住院疾病相关)不得超过7日量,慢性病最长14日量,并记录在病历中。禁止出院携带静脉滴注药品,违反规定的,从垫付款回拨资金中扣除。第五条严格控制限用药品的使用。临床医师在保证患者救治需要的前提下,临床用药应从一线药物开始选择,严格按照《药品目录》备注中规定的药品适用范围和权限执行。违规使用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使用。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应控制在:乡级(含一级)医疗机构≤5%,县级(含二级)医疗机构≤10%,三级医疗机构≤20%,村级医疗机构百分之百使用限定药物。对运行指标实行季度预警年度考核,全年考核超额部分将从垫付款回拨资金中扣除。第七条严格执行目录外用药告知制度。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时,须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未经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使用非目录药物,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第八条严格控制药品加成率。根据《山西省医疗机构2010年度药品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方案》要求,“挂网药品零售价格的计价单位以最小包装为单位,挂网药品零售价格的计算办法,实行以挂网采购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流通差价率(中药饮片加价率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的作价办法”。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不高于此零售价为参合患者提供服务,对超出部分一律核减(实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的医疗机构除外)。第三章检查治疗费用控制第九条严格控制检查阳性率。临床医师要按照疾病诊断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检查,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应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CT检查阳性率≥60%、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50%、核磁共振检查阳性率≥70%、B超检查阳性率≥70%。对运行指标实行季度预警年度考核,全年考核指标降低10%的定点医疗机构,全市通报,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第十条严格控制检查自费率。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时,须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未经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第十一条严格控制诊疗行为。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严格执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选择临床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疗项目,合理检查,合理施治。执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功能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住院期间在院外医疗机构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不予报销。第十二条实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贵重药品审批制度。对于单次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药品零售价格超过500元(计价单位以最小包装为单位)的使用建立审批使用制度。定点医院认为参合患者必须使用特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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