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第三条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每年编制一次。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第二章申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第六条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第七条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第八条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第九条科技示范工程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或满足现行技术标准但采用的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选用的技术与产品应通过有关部门的论证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第十条科技示范工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第十二条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方式;以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等方式联合申报。第十三条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要有与国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且协议双方应为独立法人。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的项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不再单独申报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项目。第十五条申报单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申报科技项目的通知及申报要求,客观准确地填写相应的申报书中的目标、研究(示范)内容、考核指标等,连同相关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第十六条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单位申报,或由建设、开发、施工总承包、施工、设计、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等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等联合或其中一家单位申报。第十七条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先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具备工程建设条件后再申请科技示范项目。第十八条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以自筹为主。第十九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的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直属事业单位、部管行业学(协)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可直接申报。第三章审批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按申报的科技项目类型,分专业进行评审。专家组的专家从住房城乡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中遴选。第二十一条每一类专业的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第二十二条科技项目的评审,通过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作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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