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11-08-20作者:王成律师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一步规范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活动,更好地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被告人年龄认定(一)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着重审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证据。对证据缺失或者不充分的,公诉案件应当通知公诉机关补充提供或调查核实;自诉案件应当自行调查核实,并记录在案。经查证,确实无法查明被告人真实年龄,而根据被告人自报年龄或者推定作出认定的,应在裁判文书中注明“自报”,或说明推定的理由。(二)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并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写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认定和处理。(三)被告人年龄的认定,原则上应采信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对公诉机关仅以网载身份资料作为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证据举证的,特别是被告人系未成年,或者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节点认定存疑的,应要求公诉机关补充调查举证。但有其他证据(如照片)可以印证该资料所证被告人身份真实性的,可依据该系列证据予以认定。骨龄鉴定是帮助审查判断被告人年龄的一种参考依据,一般不作为证据直接在裁判文书中采用。仅在经查证,确无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身份年龄时,可以作为推定被告人年龄的证据采用。(四)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真实年龄,经查证属实的,应予认定。其他证据与户籍证明存在矛盾,应向出具户籍证明的公安机关核实,并对其他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经查证,其他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性没有明显瑕疵,但其证明效力难以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抗衡的,一般不予采信。提供的其他证据相互矛盾,或者难以得到印证,证明效力明显低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的,不予采信。涉案证据对涉及刑事责任年龄节点认定有矛盾,确实难以判定真伪的,可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五)对前述因被告人自报未成年,以及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而就低认定被告人年龄的,在量刑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从严掌握从轻处罚的调节尺度,一般不予减轻处罚。二、法定代理人出庭(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清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情况和联系方式,通知其到场旁听审讯。相关工作情况应记录在案,并与调取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资料一起随案移送。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可以经未成年人同意或按其意愿通知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社会工作者、教师、律师等合适成年人到场。(七)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依法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明确表示不出庭,经书面通知仍未到庭的,可以通知有条件出庭的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权责。通知及反馈情况,均应记录在案。(八)经依法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可以担任法定代理人的人均未到庭的,人民法院除依法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外,可以邀请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和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帮教工作。(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离开父母长期独立生活的被告人,可以视情认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劝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销对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附带民事诉讼,劝导无效的,可以驳回起诉,但仍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以及依靠监护人生活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监护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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