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

张家口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进一步加强创新服务机构和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第三条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地震局)负责张家口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二)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三)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五)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到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六)具有对在孵企业进行资金扶植的孵化资金,并有孵化资金使用案例;(七)孵化器的实际运营时间必须达到1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能按规定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八)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九)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的企业入驻条件和毕业标准。第五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五)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八)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九)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第六条申报市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凡符合张家口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的,申报主体向市科技和地震局提出申请;(二)市科技和地震局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第七条经认定的张家口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八条市科技和地震局定期对认定的市级孵化器进行考核。对一年达不到审验标准的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第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负责解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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