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

城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估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价评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机构依据国家制订的地价评估程序、标准、原则和方法,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市场价格,对成片或宗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的行为。第四条地价评估应执行国家有关地价管理的规定,遵循公正性、科学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第五条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第六条基准地价是政府定期制定公布的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现状条件下评估的一定年期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平均土地使用权收益价格。基准地价由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其成果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公布。基准地价应当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市场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第七条标定地价指具体宗地在正常土地市场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标定地价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有关部门以基准地价为基础,依据地块的区位、因素条件以及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市场情况等评估确定。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地价评估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价评估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二)地价评估机构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三)协调地价评估中相关部门的关系;(四)评估地价的审核和登记;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收回;(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三)土地使用权抵押、经济担保、典当;(四)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五)企业兼并、分立、破产、联营、联建、股份经营、清产核资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土地使用者认为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也可按本办法申请地价评估。第十条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土地评估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和办法收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者方可承接土地估价业务。土地估价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土地估价业务。第十二条土地资产评估的地价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可得利益反映出的价格形态,包括级差地租、配套费、开发成本、土地取得费等。第十三条土地评估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委托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由出让方委托评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受让人委托评估。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委托评估。其它情况,可根据具体需要确定委托评估方。第十四条土地评估报告书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登记、备案。第十五条土地评估工作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出具土地评估报告书。土地评估报告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评估立项机关或者委托人;(二)评估工作机构状况及机构资质;(三)评估的基准期日及评估日期;(四)评估地块状况,土地评估的目的、依据以及评估的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则方法;(五)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七)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问题第十六条土地评估程序:(一)申请立项;(二)委托评估;(三)实施评估;(四)出具土地评估报告书。第十七条土地评估适用以下方法(一)基准地价法;(二)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收益还原法;其他经市国土资源局认可的评估方法。以上方法可根据评估目的分别适用或综合运用。第十八条委托评估人应配合土地评估工作机构进行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评估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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