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流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的流转。第三条林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也可以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一)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主要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二)林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三)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四)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五)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第四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第三条规定的流转方式将林权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依法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改变林地用途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三)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五)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六)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六条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经营,不得以流转为名炒买炒卖林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或阻碍林权流转。林权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对于流转的形式、内容、条件和期限等,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第七条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矿藏物和埋藏物等。林权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第二章流转范围与期限第八条下列林权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林权。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一)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二)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三)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四)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其他不宜流转的。第十条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集体林权,不得进行转让;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开展林下种养业或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第十一条林权流转期限应根据林种、树种、林龄、面积及林地的开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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