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音像制品分销管理办法

山东省音像制品分销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管理,促进我省音像业的发展与繁荣,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等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管理。二、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分销,是指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批发是指音像制品经营单位之间批量经营音像制品的行为;零售是指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向最终消费者出售音像制品的行为;出租是指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租赁音像制品的经营行为;连锁是指10个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音像制品经营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统一经营管理规范,统一采购配送音像制品或授予特许权的经营组织形式,包括直营连锁或特许连锁。直营连锁是指连锁门店由连锁总部全资或控股开办,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特许连锁是指连锁门店由连锁总部参股设立或与连锁总部无资产关系,通过与总部签定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名称、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三、省文化厅主管全省音像制品分销业务工作。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音像制品分销业务工作。四、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管理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五、省文化厅根据音像市场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状况,调整控制全省音像制品分销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各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省文化厅规定的全省音像市场发展规划,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六、从事音像制品批发、连锁业务的单位须经省文化厅进行立项预审后方可筹办批发、连锁业务。省文化厅应自收到立项申请30日内,根据全省音像市场发展规划,做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对符合规划的单位出具准予立项书;对不符合规划的单位,不予立项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七、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音像市场发展规划;(二)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章程;(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全省范围内批发单位营业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省内区域性批发单位营业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注册资金,全省范围内批发单位不低于1000万元,省内区域性批发单位不低于200万元;(六)有适应业务需要的日常经营音像制品品种,全省范围内批发单位不低于4万个品种,省内区域性批发单位不低于2万个品种;(七)有经过省文化厅培训合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全省范围内批发单位不低于8人,省内区域性批发单位不低于5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无犯罪前科记录并须经省文化厅培训合格;(八)经营活动实行计算机管理和音像制品入场登记制度;(九)与100家以上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单位有稳定的业务关系;(十)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审核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八、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由所在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合格的单位持初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省文化厅审批。经审批合格的,由省文化厅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文化部备案。进行初审和审批的文化行政部门均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申请单位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九、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在报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省文化厅出具的准予立项书;(二)所在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书;(三)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申请开业登记表;(四)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五)拟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任职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前科证明等;(六)业务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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