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周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监督职责。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以下较大数额罚款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2、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3、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四)罚没非法所得、罚没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的;(五)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承办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六)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对较大数额罚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实行分级备案审查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承办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该组织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机关负责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除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第六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机关负责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报送备案工作。未设法制机构的,应由本行政机关指定的机构负责报送。第八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第九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其他执法文书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五)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六)备案审查机构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裁量是否适当;(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准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机构可以根据备案审查工作需要,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报送备案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拖延。备案审查机构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备案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特殊原因在15日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同一政府法制机构对同一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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